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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2018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admin2年前 (2024-09-27)沈阳产业信息45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计划指标显示,2018年度沈阳市(含辽中区、康平县、法库县和新民市)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供应总量为2463.1公顷,其中,工矿仓储用地616.5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55.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787.4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00.4公顷,特殊用地17.5公顷。

  此外,计划还提出严格落实单宗房地产用地面积不超过20公顷的规定、控制单宗房地产用地建设用地规模,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以及经营性用地必须统一组织出让等政策导向和保障措施。

  为科学安排2018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贯彻落实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国家房地产调控的相关要求,保障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及民生工程的用地需求,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2018年头部次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纪要》,结合《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考近几年供地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制定本计划。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围绕我市以振兴发展战略规划为引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切入点,推动沈阳新一轮振兴发展的目标,为全力促进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编制和实施2018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坚持以下原则:

  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用地需求,保证“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优先保证续建、上半年新开工重点项目用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保民生促发展。

  优先利用批而未供土地,盘活存量土地,规范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对大项目实行分期供地,原则上单宗房地产项目年内供地不超过20公顷;严格执行各行各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不得突破标准控制。

  合理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统筹确定区域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认真落实“国家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标准。

  2018年度我市(含辽中区、康平县、法库县和新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2463.1公顷以内。沈北新区哈大高铁客运专线、沈铁二号公路、王家沟至铁岭杏山公路改扩建工程、四环路、沈康高速鸭绿江街至新城子段新建工程和沈阳四环快速路棋盘山段新建工程等交通运输用地项目共537.4公顷,以及浑北主城环城水系、“一河两岸”二期工程、新民柳河新民市段堤防整治、柳河新民市段右岸堤防整治等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项目2402公顷,列为浮动计划。如以上项目今年申请供地,本年度供应计划相应浮动,浮动后总面积蕞多为5402.5公顷。

  2018年度我市(含辽中区、康平县、法库县和新民市)国有建设用地计划供应总量为2463.1公顷,其中住宅用地499.4公顷,商服用地86.7公顷,工矿仓储用地616.5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55.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787.4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00.4公顷,特殊用地17.5公顷。

  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城乡区域用地,以项目为统领,优先保证投资强度大、业态先进、牵动力强、发展后劲足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

  坚持计划控制引导,统一有序、规范供应。本年度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按照《沈阳市2018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附件)确定的控制指标实施。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重点保障城市住宅用地供应。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实行应保尽保,严格落实单宗房地产用地面积不超过20公顷的规定,控制单宗房地产用地建设用地规模。

  突出土地要素保障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地位,充分保障招商引资、市重点工程项目和优势产业用地需求。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根据年度用地需求保障供应。

  各开发区严格按照功能定位、产业政策和主导发展方向,优先安排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从严从紧控制开发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防止挤占工业项目用地指标。

  坚持科学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工业用地项目提倡和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增工业用地(不含原地内改扩建)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统一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依法扩大国有土地有偿是用范围,法律规定应当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必须有偿使用。其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用地,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以划拨方式供地。

  对出让计划中的商业和经营性商品住宅项目供地总量实行指令性控制,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因特殊原因,确需对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报市政府批准,辽中区、康平县、法库县和新民市报县(市)政府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业等其他用地暂列指导性计划。

  除辽中区、康平县、法库县和新民市自行组织市场供地外,其他地区供应商业、经营性商品住宅、工业等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统一在市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市监察、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检查落实统一市场供地工作,落实相关政策规定,保证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对保障性住宅用地,原则上以划拨方式供应,计划供应数量将根据房产、建设等部门实施情况及时调整,确保此类项目用地足额供应。

  各区(开发区)确定的具体供地项目(含招商项目)事先必须按规定权限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报审,凡不符合规划的地块不得对外供应。同时要本着集约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合理用地。对长期不进行开发建设的土地,将收回另行供地,充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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