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政发〔2019〕4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全省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鼓励各区、县(市)、开发区(园区)创新体制机制,打破地域界限,加强区域间“飞地经济”合作,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项目合理布局,实现合作共赢、利益共享,推动产业集聚、集群发展,《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已正式印发,《意见》对全市发展“飞地经济”提出了多项鼓励与支持政策。
《意见》中“飞地经济”是指打破区域限制,以目前我市已被批准的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为主要载体,在园区内划定区域,通过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成等合作机制,因功能区位不同、资源环境制约、规划或产业配套限制等原因,不适合在本区域(即“飞出地”)实施的项目,转到承接区域(即“飞入地”)落户建设的经济合作模式。
《意见》中对于支持全市“飞地经济”发展,明确了支持方向,设定了准入条件,制定了合作与分享机制和支持政策。明确提出,重点在县域设立“飞地经济”园区,并争取纳入省“飞地经济”政策支持和考评奖励范围。
辽中区“飞入地”:规划面积2.375平方公里。其中,沈阳近海经济区“飞地园区”面积0.709平方公里;辽中食品加工园“飞地园区”面积1平方公里;其他乡镇(街道)“飞地园区”面积0.666平方公里。重点发展特种车及汽车零部件、新材料及装备制造、食品精深加工等产业。
新民市“飞入地”:规划面积7.3平方公里。其中,新民经济开发区“飞地园区”面积2.3平方公里;胡台新城“飞地园区”面积1.7平方公里;兴隆堡镇“飞地园区”面积2平方公里;大民屯镇“飞地园区”面积1.3平方公里。重点发展生物医药、医疗器械、装备制造、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现代电商物流、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
法库县“飞入地”:规划面积3.56平方公里。其中,辽河轻工电器产业园“飞地园区”面积0.73平方公里;孟家绿色食品产业园“飞地园区”面积0.44平方公里;东湖现代服务业和文旅产业园“飞地园区”面积1.33平方公里;通用航空产业园“飞地园区”面积0.56平方公里;现代陶瓷(建材)产业园“飞地园区”面积0.5平方公里。重点发展陶瓷、通用航空整机研发制造、建材、家电、农产品加工、文化旅游等产业。
康平县“飞入地”:规划面积2.85平方公里,分布在塑料循环产业园、纺织园、农副产品加工园、机械加工园等4个产业园。重点发展编织服装、塑料(改性塑料、塑料制品、汽车零部件、包装印刷)、机械加工、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
关于支持方向,《意见》明确了支持各区、县(市)依托现有园区共建“飞地经济”园区,区域间合理分工、优势互补、错位发展,构建相互支撑、合作紧密的产业发展新格局;加强与省内各市合作,完善产业链条,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承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产业集群转移和产业园区整体转移;与境外合作共建“飞地经济”园区,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推进我市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重点支持县域乡镇(街道)作为“飞地经济”招商主体,将全市各开发区(园区)作为乡镇(街道)招商引资的承接平台,积极推进乡镇(街道)招商引资项目向“飞地经济”园区集中。原则上各县域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向“飞地经济”园区引进1个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1个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关于准入条件,《意见》指出一是“飞地经济”园区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鼓励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数字经济等新动能培育项目,严格限制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落地。二是“飞地经济”园区项目须在“飞入地”注册成立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三是“飞地经济”园区项目符合“飞入地”园区规划、产业功能定位以及项目准入目录和准入标准,包括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规模、税收等。
关于合作与分享机制,《意见》提出一是跨市“飞地经济”合作原则上双方按照5:5比例进行利益分享,重大项目可协商确定分享比例。市内“飞入地”与“飞出地”建立财税分成、利益共享机制,利益分享期为10年。区、县(市)地域内飞地项目的税收分成,由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分劈;跨区、县(市)飞地项目税收分成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分劈;跨市飞地项目税收分成由市财政部门协调省财政部门负责分劈。每季度按照比例兑现税收分成。二是新增项目产生的全部税收收入,包括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缴纳的税款由“飞入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自项目开工建设产生税收起前10年的税收收入,“飞出地”和“飞入地”原则上按照5:5比例分配,10年后全部归“飞入地”。项目适用的优惠政策由“飞入地”负责兑现,“飞出地”税收分享年限按照“飞入地”政策时限顺延,先兑现政策后兑现分成。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商定税收分成比例及分成年限。
关于支持政策,《意见》从资金、财政、土地、服务和人才等五大方面制定了支持政策,支持全市“飞地经济”发展。
在资金政策方面,一是积极争取省财政支持“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二是市本级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发展“飞地经济”突出的乡镇。三是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优先支持“飞地经济”引进的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对“飞地经济”园区符合条件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四是整合涉农资金,重点支持“飞地经济”园区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建设特色农产品原料供应基地、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
在财政政策方面,一是积极向省财政争取“利益分享期内,从各市‘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的50%返还飞出地所在市”的政策支持。二是市财政让利于各区,新增“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税收收入,3年内市级分享部分的50%返还“飞入地”。三是县(市、区)财政让利于乡镇(街道)。利益分享期内,乡镇(街道)招商引资企业入驻乡镇(街道)外县级以上工业园区的,按照“飞地经济”税收管理,实现的县以下财政收入原则上全部留给乡镇(街道)。四是市财政连续3年设立2亿元的市“飞地经济”以奖代补资金,对推进“飞地经济”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当地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连续3年每年给予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和康平县每个乡镇(街道)50万元招商引资专项经费。
在土地政策方面,一是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的“飞地经济”项目,统筹纳入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优先保障用地需求。二是积极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优先保障“飞地经济”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三是支持各区、县(市)依法依规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租赁等方式供应标准化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飞入”的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提供经营场所。
在服务政策方面,一是对“飞地经济”园区用地开展勘测定界、征地补偿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开启绿色通道,采取容缺受理方式对申请用地材料进行审查,实现在蕞短时间内完成用地审批程序,保障园区用地需求。二是“飞地经济”园区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管理,简化规划环评已包含项目的环评文件内容和审批流程,组织审查时限由法定60日压缩至承诺40日。
在人才政策方面,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在“飞地经济”园区(“飞入地”)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创新实践基地以及新进站并完成开题报告的博士后,给予一次性资助经费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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