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出台政策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 项目配套用房面积比提高至30%
规定项目配套用房建筑面积比由普通工业用地的不超过15%提高至30%,可配建小型商业、宿舍、租赁住房(或人才房)等设施。
该《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国家级开发区和中德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
《意见》规定,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项目产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在保持主导产业发展的基础上,为满足职工居住生活需要,可配建小型商业、宿舍、租赁住房(或人才房)等设施,同时将项目配套用房建筑面积比由普通工业用地的不超过15%提高至30%,其中配套小型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创新型产业用地项目中的产业用房,可按规定分割转让,分割转让比例蕞大可达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70%,使用地单位可通过销售产业用房回笼部分资金,缓解资金压力,培育产业发展。
创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单栋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可分割转让的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开发主体采取预售方式分割转让M0产业用房的,在达产期满通过履约验收后,方可办理该部分产业用房的首次转移登记。
《意见》明确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价格介于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之间,通过分割转让比例和修正系数的变动实现地价调控。在出让年限方面,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低于20年,以5年为单位递增,体现了政府支持产业发展的差别化定价导向,可有效降低企业使用成本,同时提高了政府对产业用地的管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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