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家屯区2021年度第39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苏家屯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沙河街道东大房身村集体土地约1.1199公顷,作为苏家屯区2021年度第39批次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参照《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征收实施单位:苏家屯区人民政府沙河街道办事处
此次征地位于沙河街道东大房身村,四至范围为:东至:征地线;西至:征地线;南至:征地线;北至:征地线。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现场放线为准。
根据城市规划,此次拟征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具体用途以批准的控详规划为准)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原则。
本次拟征土地约1.1199公顷,其中:涉及农用地约0.0774公顷、建设用地约0.9275公顷、未利用地约0.1150公顷。(参照勘测定界成果出具,具体以蕞终审核上报地类为准)
1.此次征地标准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沈政发〔2020〕2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沙河街道为Ⅱ类区片,区片价格为7.5万元/亩,实际补偿为7.5万元/亩(若沈阳市人民政府重新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且该批次征地在新的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之日后,未上报到省政府审批,补偿标准按照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2.地上附着物(包括林木)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3.耕地青苗补偿按照1500元/亩的标准补偿。
4.上述费用由苏家屯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上述款项划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统一实施。
1.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一律实施货币补偿。
2.被征地农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参加失地农民社会保险(保障)。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符合参加养老保障及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06〕49号)和《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沈就社办发〔2019〕6号)文件规定执行。
1.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征收和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征收人采取围攻、辱骂、殴打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提供的证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果被征收人所提供的证件为伪造、虚假,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情节严重的将申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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