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首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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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综合沈阳日报
沈阳市首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下月施行
2007年11月29日04:32
本报讯(记者边铁才)今后,您的闲置房产如果没有合法有效证件将不得出租,如果您没有身份证也不能租到房屋。11月28日,记者从市房产局了解到,沈阳市头部部关于房屋租赁管理的政府规章——《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该条例规定,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条例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城市房屋方可出租。凡属于共有房屋,而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或决定查封以及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它情形的房屋均不得出租。
据沈阳市房产部门统计,常年在沈阳市居住、工作的外来人员达80多万人,其中90%以上为租房居住。全市用于出租的房产目前大约为2500万平方米,有25-30万户,而到房产部门办理租赁登记的仅有25%左右,更多的则是在私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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