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市区分成体制的通知的解读
为进一步明晰我市土地出让收入市区分成比例,加快资金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区县征收积极性,在学习郑州等城市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我市土地出让收入市区分成体制政策,并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市区分成体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征求了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局及各地区政府意见,已履行合法性审查和内部集体讨论程序。《通知》于3月31日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21日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已正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一是规则清晰易于核算。固定各项基金和资金计提比例,简化核算方式、规范业务流程、加快收入划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是适度让利于地区。为支持地区发展,在保持现有市区土地出让收入分成规模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适度向各地区让利。
三是激励加快推进土地征拆。建立激励奖惩机制,提高各地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是适用范围。全市(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四地区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当地国库,由其自行管理)土地出让收入。
1.区级经营性用地,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基数,按照28%的固定比例计提“八金”。
2.区级工矿仓储用地,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基数,按照16%的固定比例计提“五金”。
1.由区负责具体拆迁工作的地块,采取激励奖惩方案,即如土地在1年内征拆完毕,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8%奖励区;土地征拆工作2年内完成的,按照4%奖励区;3年内完成的,不予奖励;超过3年的,市财政局每年向区收取已拨付征拆费用的财务成本。市本级目前在各地区存量正在征拆过程中的土地,给予2021年一年宽限期。
2.市本级直接收储的地块,成本据实核算,收益市里全留。采用市本级“做地”管理模式开展收储工作的,土地出让收入计提28%后全额拨付做地公司。
棚户区改造地块出让收入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基数,按照16%的固定比例计提“五金”后,剩余部分全部下划区。
2.成本和净收益资金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前期开发整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2.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32号)精神,每年另外从全市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比例为:2021年为3%,2022至2025年每年提高2%,以后年度为11%(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按照上述比例自行计提并专项用于农业农村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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