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粮食安全 贡献司法智慧 沈阳中院发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司法审判白皮书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粮食安全提供法治保障,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年、2019年审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为样本,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发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司法审判白皮书》,从司法审判的视角对农业生产模式转变过程中相关行政机关、村民自治组织的职权履行提出司法建议。推动相关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涉农政策执行与司法审判工作更加规范协调,为我市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粮食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2018-2019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545件,其中因承包地四至不清、面积不明确引发的侵权纠纷38件,承包地流转价格争议57件,承包地粮食补助纠纷16件,农村开荒地纠纷22件。
(二)因对承包地流转价格发生争议,导致原承包权人要求解除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提高承包价格的纠纷;
从2018年以来,两级法院审理的涉农案件中,以上六种类型案件数量占比较稳定,但产生原因正在悄然变化,新旧问题交织出现,主要呈现出如下特点:
1.2019年农村土地确权后,传统承包地界限纠纷有所减少,但出现了很多因确权产生的新类型纠纷;
2.承包地流转价格争议方面,2010年以前开始的转包所产生的纠纷在逐渐减少,但因为农业收储制度引发的新类型纠纷比例逐年上升,而且纠纷内容更加复杂;
3.土地承包法修订后,随着农业设施用地利用效率的提升,与之相关因地上物及土地经营权抵押产生的权利纠纷也逐渐增多;
4.纠纷复杂程度升级,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传统宅基地使用权证内容重叠问题、设施用地地上物权利证书能否被金融机构认可用于抵押融资等新问题需要政府主管部门介入,也需要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承包地确权后,农民传统耕作面积多于确权面积的部分,考虑到农民已经实际种植农作物的,如果没有抢种情形,原承包人在该地块上耕种的农作物还是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同理,在确权之前构筑的地上物也是如此,但村集体明确要求拆除的除外。
对于因承包期跨度较长导致价格协商不成,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的,为保证土地流转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严格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如无弃耕或者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的,不予准许解除流转合同。
如果原承包人要求提高原定承包费价格的案件,要考虑我国家庭承包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如果发现现时流转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确实影响到农民生存权的,在裁判中依据公平原则参照同类地块标准予以调整。
对于新类型的承包价格纠纷,收储制度变更后,由于粮食收购价格每年变动,流转双方约定流转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定期议定,承包地流转收益应当随行就市。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即综合参照相邻地区平均价格并结合当年粮价涨跌情况来确定双方流转价格,并对询价情况制作工作记录附卷。
根据调研情况,农业主管机构通常将补贴发放给原承包人,该做法优点是权利人明晰,工作容易开展,然而实践中存在土地流转等情况,简单的将补贴发给原承包人会造成纠纷,审判实践中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参照《辽宁省玉米生产者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由实际耕种者获得补贴。
考虑到农村开荒行为对粮食生产有益,开荒者自用的,开荒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事实行为,是基于其开荒投入人力物力行为获得收益,因此只要不是村集体禁止耕种情况,其亲自耕种获得的开荒收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开荒者将开荒地流转的,开荒土地在法律性质方面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村集体并未与开荒者签订承包合同,双方事实上并未形成有偿合同法律关系,村集体对开荒者利益没有保护义务,开荒者将本属于集体资产的土地用于流转获取收益的,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保护。开荒地被征收征用的,由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归属村集体,开荒者无权得到基于土地产生的征收补偿。
1.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与关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件(土地确权确认实际占地面积比协议约定面积少,村民得到的承包费减少)
2.吴某与沈北新区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确权确认村民实际占用土地多于承包证记载面积,村民需要交纳占用费用)
3.李某与王某、康平县某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土地四至证明材料,法院据此可以直接作出是否侵占承包地的判决)
4.常某与王某承包地权属纠纷(政府针对承包地权属出具了前后相互否定的证明材料)
5.某村民委员会与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村集体分配承包地时未划定各户新分口粮田四至,导致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承包地是否被绿化带占用)
6.某村土地承包价格纠纷系列案件(传统农地承包类型,期限较长,承包价格过低,需要根据现时农地流转价格予以调整)
7.沈阳某玉米专业合作社承包价格纠纷系列案件(新类型农地转包,承包价格随市场行情波动)
8.贾某与某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承包地确权工作系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组成部分,属于村集体自治范围,集体成员因对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异议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9.尹某与王某开荒地权属争议案件(开荒地本质上还是未分配的集体土地,开荒者对土地只是拥有暂时使用收益权利,无法对抗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职权)
10.冮某与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开荒地权利并不是法定权利,如果没有村集体制定正式的占用规则,无法对权属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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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障粮食安全 贡献司法智慧 沈阳中院发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司法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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