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39号工业用地使用权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本次评估土地总面积为16016.26平方米,地上建筑物现为体育馆,建筑面积为32000平方米,实际容积率为2,钢混结构,至估价基准日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竣工结算。
2.该建筑物由沈阳华发娱乐有限公司建设。根据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文件《关于转让沈阳华发水上娱乐中心项目资产及所占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国电东北财【2007】120号)所显示信息,沈阳华发水上娱乐有限公司是1999年10月由辽宁华能实业有限公司、沈阳热电厂、东北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国电节能环保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热电设备安装总公司等五家单位签订合同,2000年1月共同出资组建的,主要负责沈阳华发水上乐园项目的建设。沈阳热电厂以该宗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因电力体制改革因素,辽宁省电力公司没有按合同批复水上项目,土地使用权仍归属沈阳热电厂。由于出资方相继停止投资,沈阳华发水上乐园项目未竣工时即停工,2006年5月25日沈阳华发娱乐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明确沈阳华发娱乐有限公司同意将沈阳水上乐园停建项目(尚未经过竣工验收)无偿提供给铁西区人民政府有效利用,其范围为整个建筑物及正门前停车场。因此本次转让行为,由于地上建筑物的使用还涉及沈阳华发娱乐有限公司和铁西区人民政府,该转让行为还可能受到上述两方的制约。
3.根据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印发的文件《关于沈阳市新城市规划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工业用地的还原利率为5.77%;本次评估假定在估价对象剩余使用年限内,土地还原利率保持不变。
1.意向受让人递交举牌申请的同时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付人民币333万元作为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生效后转为部分物权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蕞终受让方的,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生效后转为部分物权交易价款,未竞买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蕞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返还。意向受让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支付物权交易价款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项目所涉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之内容。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蕞终受让方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
4.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5.意向受让方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对沈阳华发娱乐有限公司45%股权及4029.274286万元债权项目的受让申请。
并书面承诺:若该意向受让方为沈阳华发娱乐有限公司45%股权及4029.274286万元债权项目的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受让沈阳华发娱乐有限公司45%股权及4029.274286万元债权项目,与本项目一并办理变更手续;若沈阳华发娱乐有限公司45%股权及4029.274286万元债权项目形成竞价,该意向受让方应参与后续竞价活动,并进行有效报价。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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