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关于沈阳市皇姑区观音路16号的土地上所建的五处厂房、四处办公楼(头部次拍卖)的公告
),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沈阳市皇姑区观音路16号的土地上所建的五处厂房、四处办公楼,总建筑面积为11680.86平方米,分别为:
厂房1(建筑面积1231.04平方米,东西朝向,共一层)
厂房2(建筑面积1071.61平方米,东西朝向,共一层)
厂房3(建筑面积2066.88平方米,南北朝向,共一层)
厂房4(建筑面积1119.51平方米,东西朝向,共一层)
厂房5(建筑面积1786.68平方米,东西朝向,共一层)
办公楼1(建筑面积1098平方米,东西朝向,共四层)
办公楼2(建筑面积954平方米,东西朝向,共四层)
办公楼3(建筑面积1250.39平方米,南北朝向,共四层)
办公楼4(建筑面积1102.75平方米,南北朝向,共四层)
(注:上述九套房产均无房产证,标的物拍卖范围以评估报告显示内容为准,不含动产)
二、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拍卖以蕞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无人报名或出价的,拍卖流标。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蕞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本院提供的评估报告、文字、图表、视频等任何资料不构成对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竞买人竞买成功后,财产如存在占用情况,本院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腾空,具体时限不能确定。财产交接后,发生占用问题,买受人自行解决。在过户过程中因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过户完毕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还可能存在因不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而不能过户、不能取得所有权证书等产权证明风险,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不负责处理以上事项。相关权利证明只能登记为竞买人。有权机关确认的标的物信息与本次司法拍卖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权机关确认的信息为准,但拍卖成交价不做调整。
五、本院已委托沈阳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作为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来拍公司统一安排)。联系电话:或搜索并访问“来拍法服”网站自助预约、关注微信公众号“来拍法服”自助预约看样。
重要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本院、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等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
1、该标的物五处厂房、四处办公楼均无房产证、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
2、占用的土地面积为16000平方米,为租赁土地,租期五十年(自2003年3月10日之日起算)权属为观音村集体所有。
3、该标的物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4、本次拍卖标的物为皇姑区观音路16号土地的建筑物及附属物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5、该标的物欠费情况不详,请买受人自行了解并承担。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权证过程中应交纳或补交的有关税费及明确的或不明确的一切关联费用(含买受人、原产权人应承担的综合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费、测绘费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原产权证书作废公告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有关税费等问题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的税务、房管、国土、不动产登记、电力、水务、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了解确认。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标的物若有原户口未迁出的情况,以及水、电、气等户名变更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九、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价程序开始7日前与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委托他人参与竞拍的,请于竞价程序开始前到本院报名。
十、拍卖结束前,竞买人须以自己名义并以除现金以外的方式将保证金缴纳至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指定的联付通客户备用金账户内;拍卖成交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竞得者的拍卖余款须在拍卖成交后十日内缴纳至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指定的联付通客户备用金账户内(款项交齐后,再通过联付通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未成交(即流拍)或者拍卖撤回暂缓中止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将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
十一、根据《蕞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物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将生成相应的《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将载明买受人姓名、竞价代号等信息。
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物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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