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招商引资”还是“投资促进”?沈阳日报2005-10-26
作者简介 姜伟,经济学博士、沈阳恒兴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从事投资咨询理论研究与实务多年,在资产评估、资本运营、国际贸易、市场营销、证券期货等领域享有专长,并有多篇论文公开发表。曾多次参与沈阳市对外招商项目推广、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并作为中方专家受聘于国外公司。
当国内一些城市终于说服自己开始反思招商引资来路时,另一些城市先觉者早已迈出了开拓性的新一步。
能找到自己角色的方向感实属不易,所幸沈阳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实现招商引资方式根本转变”的新概念。
本文把政府的职能角色定位由“招商引资”变成“投资促进”,也有异曲同工之意。辨析这两个概念的意义在于,帮助企业和政府充分认识在招商引资中各自的职能和角色,使企业摆脱长期依赖政府招商而政府又“大包大揽”的局面,真正做到让市场配置资源,政府从招商指标中解放出来,逐步培养发展能够承担投资促进作用的中介机构,建立健全招商市场化体系。
当媒体慷慨地将赞誉之词抛给各级政府,我们的官员还在为各种招商洽谈、考察乐此不疲时,我们是否要认真思忖一下:招商引资从“拣到篮子里就是菜”的初始阶段一路走到今天,是不是到了我们应该考虑招商引资较深层次问题的时候了?比如,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如何能够保证在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的同时,提高利用外资的效率?在为外商提供了超出国内企业的优惠条件,并且付出了重复建设、环境和资源代价之后,我们获得的回报是否低了些?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我国商务部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部门叫“投资促进事务局”,而各地方政府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部门一般都叫“招商局”。在我国,地方政府对口部门的名称与中央政府主管部门的名称一般是保持一致的。可是,为什么在“投资促进局”与“招商局”称谓间存在着差别呢?地方政府“招商局”官员名片上的英文译文更是千奇百怪。笔者查阅了国外一些网站发现,国外政府的招商引资机构许多都冠以“投资促进”的字样。比如,韩国投资支援中心、瑞士投资促进局、意大利投资促进协会、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等等。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投资促进”显然更能反映这一部门的职能,以及政府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所能或应该扮演的角色。
中国蕞早设立的招商局是在1873年晚清时期,由清政府组建,由于在开局时开创性地发行民间股票成为中国近代头部家股份制企业,招商局一词由“设局招募商股”而来。现在的招商局集团就是从该局演变而来(总部设在香港,目前在国内拥有招商银行等多家上市公司)。因此,历史地看,招商局从一开始就是企业但是具有很强的政府色彩。
事实上,“招商引资”在我国一直是个约定俗成的概念。一般是指政府或企业为了促进本地区或企业的发展,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场合,通过一定的途径,达到吸引合作项目或资金这个特定目的所做的工作或开展的一切活动。它通常包括政府或企业针对不同的合作者或投资者,提出有关所需项目情况或所需资金规模等一揽子建议或计划,及开展适当的促销以推动合作项目或融资项目向前发展。
政府部门的基本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投资者创造一个稳定的、法制的、和谐的人文环境和公开、公平、透明的经营环境是政府部门的责任。如果招商引资成为地方政府工作中的首要任务,会淡化公务人员对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注,从而影响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基本职能的行使,抵消政府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的行政效率,使政府在平衡社会利益矛盾时失去权威性。另外,政府官员参与招商,容易使之社会角色错位,蕞终阻碍了招商引资的效率。
一些政府部门把招商引资的项目看成自己的政绩,给予关照,甚至超常优惠,这种做法实际上对其他市场主体是不公平的,会形成了不同企业享受不同的国民待遇。有的地方出于政绩的需要,片面追求引资的数量,将本地优质资源廉价提供给外商,涸泽而渔或加速资源一次性消耗。当资源不能给外商带来高额利润时,资本的转移就成了必然,因为外商投资是纯粹的商业运作,必须符合商业运作的规则。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区域性的产业结构性危机就在所难免。
政府设有外商服务部门,虽然这些部门的宗旨都是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但由于政府职能的转变还不彻底,实际上是管理和监督基本取代了服务。有个别的政府部门把自己看成合资企业的中方代表,大有与外商一争高低的气势。谁能设想这样的政府会为外商服务?现有的外商对一个地方投资环境是否认可,直接影响后续投资者的选择。
我们必须清楚,由于外来投资者大都投入其擅长的领域,因此,政府要下大力气在产业发展上为投资者提供科学引导。据报道,全国曾经有几十个城市或地区将发展汽车和零部件产业作为支柱产业给予政策支持,殊不知,汽车是要求集约化程度很高的行业,如果没有长远的市场和制度保障,税收、信贷、土地使用等物质方面优惠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关系到外商的长期权益。
从企业是市场经济主体的角度看,招商引资应该由企业自主进行。但是,招什么,引什么,要根据企业自身的需要来确定,这种自身的需要来自市场的反馈而不是政府的意愿。但同时,招商引资这项工作涉及很多领域,需要思考和运作的细节太多,而我国企业产权主体和治理结构方面约束机制普遍松弛,投资决策失误的概率较高。所以,招商市场化完全是应企业这种先天不足而生的,是社会分工的体现。招商市场化工作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换,必将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笔者认为,政府工作与市场化招商应做好以下衔接。比如,制定并实施市场招商的相关规范,扶持招商中介机构的运行和发展,对中介机构进行指导。其次,政府要为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招商引资的信息支持,包括国家及本地招商引资的相关法规和产业政策,招商引资工作动态等。再次,政府要对招商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中介机构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行为。
所谓招商市场化,就意味着政府不再决定招商的具体问题,这项工作完全由企业按市场需求来选择,并由招商中介机构来完成。政府与招商中介机构之间完全是一种管理、监督、服务的关系。中介机构和企业同样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基于这个前提,招商中介机构就不能带一丝一毫的行政色彩,必须是完全独立的能够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
招商中介机构是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专业性组织,对招商引资工作的各个环节的内行和熟悉程度,以及工作效率应该远远高于非专业机构。眼下,沈阳还没有成形的专门招商引资的中介机构,但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利用已经有一定知名度和相关工作经验的投资顾问咨询公司、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资源,这样往往要比新培育的机构上道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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