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实施公告
2024年8月2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辽宁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辽政地〔2024〕522号文件批准征收土地3.3346公顷。现将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新民市2023年度第11批次。
二、征用土地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征用地村及面积:新民市兴隆堡镇大荒地村3.3346公顷。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单位:公顷、万元
五、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为公告之日起的十个法定工作日内,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他有关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主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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