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关监管】请留意药品进口口岸又新增啦
近日,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国家药监局联合公告2021年第15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品、精神药品)可经由中山市中山港口岸进口。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大连市、青岛市、成都市、武汉市、重庆市、厦门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福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海口市、西安市、南宁市等19个城市内直属海关所辖的所有口岸及苏州工业园区口岸、济南航空口岸、长沙航空口岸、郑州航空港口岸、沈阳航空口岸、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长春空港口岸、中山市中山港口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药品通关口岸管理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4〕115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南宁市为药品进口口岸城市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4〕489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允许苏州工业园区口岸进口药品的公告》(2013年第41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济南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8年第36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长沙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8年第37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郑州航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9年第110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沈阳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9年第116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0年第97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1年第79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21年第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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