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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伪造手续出租厂房骗55万租金

  男子王某伪造授权委托书,虚构自己有出租权,将一厂房出租给刘某,骗取55万元租金。

  2013年4月,男子王某同沈阳某印刷厂签订了承租沈阳市沈河区该厂厂房主楼西侧二至四层的房租租赁合同书,双方约定不得转租通道与一楼租户共用。

  2013年7月,王某伪造了一份沈阳某印刷厂《房屋租赁权委托书》,虚构自己有权行使该楼房一至四层的出租和管理权,与刘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刘某承租该楼的一层至三层作为经营酒店的场所。

  后因经营需要,双方于2013年9月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扩大承租范围为该楼的一层至四层作为经营酒店的场所。自2013年7月至10月,刘某共给付王某租金55万元。

  2013年7月至9月,在王某的参与下,刘某对承租房一楼部分区域,二、三、四楼及整个一楼外墙面、入门口等处做了土建、水电改造及装修。

  2014年8月,刘某向沈河区公安分局举报王某,王某经沈河公安分局立为网上逃犯后,于2015年5月被抓获。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并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合同罪。

  王某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以伪造的虚假文件,隐瞒自己无权出租一楼及转租房屋的事实,收取刘某租金55万元且至今拒不返还,符合合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应予惩处。关于40万元兑店费的问题,因是王某与刘某自愿达成该约定,关于兑店物品的具体数量及价值不影响该约定的成立,且刘某在已明知被骗的情况下仍继续给付王某钱款,不应以刑事犯罪处理。

  由于王某的行为造成刘某的其他装修等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因王某对涉案楼房之二至四层有承租权,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2017年8月,法院一审认定王某犯合同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王某退赔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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