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招商引资建的厂房区政府以违建强拆?法院:赔208万
原标题:辽宁沈阳:招商引资建的厂房,区政府以违建强拆?法院:赔208万
2009年,辽宁省沈阳市xx街道xx村村委会响应政府号召,开展招商引资活动。陈某在此情形下,与村委会签订 《土地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集体所有的67亩土地租给陈某,开办物流公司,租期十年。随后,陈某办理了企业的工商登记,村委会和街道办也立即向陈某出具了《项目建设可行性意见》,同意在其在村里建设厂房和办公楼。物流公司成立后,逐渐发展壮大,每年业务纯收入近300万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区政府发布《拆违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辖区内的各街道办,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查处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情况。2018年5月,街道办和执法局按照区政府要求,动用大型机械,强制拆除了物流公司的库房、办公大楼和其他附属设置等。
陈某不服,将区政府告到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并且赔偿强拆行为给物流公司造成的损失,具体包括建筑物损失(面积大约一万六千平方米)、停工停业损失、利润损失等,共计六千万人民币。
1.执法局和街道办按照文件要求,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合法合理。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两机关在强拆之前,向区国土资源局发询问,涉案建筑是否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2018年3月,区国土资源局回函,涉案建筑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因此,区政府有权责令两机关强制拆除涉案违法建筑。
2.陈某主张的赔偿额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首先,两机关在强拆之前,已经委托地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显示,被拆除的厂房、办公楼的面积大约为一万三千平方米。陈某的赔偿表中,面积为一万六千平方米,存在虚报。
其次,《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只有行政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受害人才有权获得赔偿。物流公司的厂房、办公大楼等均属于违法建筑,依法不应获得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区政府委托两机关实施的强拆行为是否合法?2、陈某主张的赔偿是否应予支持。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有权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同时,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还应当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不拆除,也不复议,不诉讼的,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而本案中,两机关并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而是直接强拆了陈某的物流公司,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虽然陈某出具了村委会和街道办盖章的《项目建设可行性意见》,但村委会和街道办不是建设规划审批部门,不具有审批职权。物流公司的厂房、办公楼等,建造于《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2008年1月开始实施),陈某经营多年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故涉案建筑不具有合法性,不应获得国家赔偿。至于陈某主张的停产停业损失、利润损失等,因案涉房屋不属于合法建筑,同样不应予以赔偿。
但两机关在违法拆除的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强拆拆除,造成了物流公司的建筑材料损失,对此区政府应予赔偿。评估报告显示,强拆的建筑面积大约为一万三千平方米,陈某对此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据此法院以评估报告为准,按照每平方160元,计算材料损失,大约为208万。
1、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物流公司的行为违法
2、判决区政府赔偿物流公司损失208万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版权声明:本文由青岛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