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漏水、顶棚长毛、墙体有渗水 业主拒收 法院终审判房产公司退还145万
2014年1月,王某与辽宁雅居乐公司签订了《沈阳雅居乐花园地下停车库、车位租赁合同》,王某租赁辽宁雅居乐公司开发的沈阳雅居乐花园一期C1地块地下停车库车位一处,合同约定租期自交付使用之日起20年,租赁期满后,辽宁雅居乐公司同意将车库、车位无偿提供给原告使用。
车库总租金15.5万元,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王某使用了获得的1万元优惠额度,蕞终一次性给付了14.5万元租金。
“这个车库首先是没电,后来又发现漏水、顶棚长毛、下部分墙体有渗水等问题。我向雅居乐公司反映维修,他们倒是来人修了,但是一直没彻底修复。我又提出调换其它车位等方案,他们也没同意。”王某介绍。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租赁的涉案车库存在一定的墙体潮湿、顶棚长毛等质量瑕疵,雅居乐公司虽委托被告雅生活公司维修,但未能解决。雅居乐公司又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涉案车库取得了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应视为交付的车库不完全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致使原告租赁合同的目地无法实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与被告辽宁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沈阳雅居乐花园地下停车库、车位租赁合同》解除。被告辽宁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租金14.5万元。
沈阳中法审理后认为,雅居乐公司未能提供已将案涉车库交付给王某实际使用的证据,其提供的车辆进出记录,与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相隔久远,不能证明王某实际使用案涉车库的情况,亦无法判令其给付使用期间的租金。由于雅居乐公司一直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王某行使解除权的权利并未消灭,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合理适当,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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