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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发布

admin2年前 (2024-09-27)沈阳产业信息90

  全文共计 4421 字,预计阅读时间 5 分钟

  近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加快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方面,对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及服务业、数字文化创意等领域的企业,上一年获得软件类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且销售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择优按照不超过产品当年实际销售额的 10% 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可申报多个产品,每个产品限申报 1 次,每家企业补助蕞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移动通讯、物联网及智能设备、集成电路、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等硬件类产品产业化项目,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 给予补助,蕞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在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方面,实施对利用数字技术在通用机械装备等 五老 、石油化工等 三原 产业进行数字化升级的项目,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 10% 补助,蕞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等措施。

  此外,围绕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加强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数字经济应用场景开放、营造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环境,沈阳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数据服务平台,并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国内外龙头企业(行业头部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创建大数据等数字经济领域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对沈阳市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骨干企业建设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获国家级认定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获省级认定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

  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四五 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 号)要求,大力推动《 数字沈阳 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3 年)》实施和东北数字经济头部城建设,加快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1. 支持数字经济软件类产品产业化。对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及服务业、数字文化创意等领域的企业,上一年获得软件类产品自主知识产权且销售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择优按照不超过产品当年实际销售额的 10% 补助,每家企业可申报多个产品,每个产品限申报 1 次,每家企业补助蕞高不超过 100 万元。

  2. 鼓励数字经济硬件类产品产业化。对移动通讯、物联网及智能设备、集成电路、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等硬件类产品产业化项目,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 补助,蕞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3. 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加快发展。对数字经济规模以上企业,以上一年为基数,当年数字经济产品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同比增长 15% 以上的,择优奖励 20 万元;当年数字经济产品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上,择优按照每增长 1 个百分点奖励 5 万元,蕞高不超过 200 万元。

  4. 引导数字经济领军型企业做优。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5 亿元、1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数字经济企业,择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200 万元。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100 亿元后,每上一个 100 亿元台阶奖励 100 万元。

  5. 鼓励数字经济优秀企业创新发展。围绕培育壮大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及服务业、集成电路等数字经济 新字号 企业,根据企业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经济效益及增速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每年评选出 20 家以内数字经济优秀创新企业,每家企业奖励 50 万元。每家企业 3 年内限获奖励 1 次。

  6. 支持数字经济聚集区(园区、基地、楼宇)建设。鼓励各地区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产业发展等优势,组织创建数字经济示范集聚区(园区、基地、楼宇)。经对示范集聚区(园区、基地、楼宇)引进企业、经济规模等年阶段性建设运营指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估择优后,每年给予蕞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补助,区、县(市)应按照不低于市级补助的额度,共同给予补助。

  7. 促进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运营主体及其他市场主体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测试、工具等相关服务;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战略咨询、发展规划、项目策划、融资服务、人才培训、法律咨询、财务服务等),且服务企业 50 家以上,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设备购置或融资租赁、软件及系统集成开发、网络环境搭建及其他固定资产(不含基建投资)]的 40% 补助,蕞高不超过 200 万元。

  8. 鼓励改(扩)建数字经济等载体项目。对符合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方向及任务要求,利用(购买或租赁)闲置厂房、楼宇等存量资源,改(扩)建面积达到 5000 平方米以上的数字经济楼宇等载体项目,择优按照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闲置厂房、楼宇内外部装修,增添必要的办公设备及家具,水电、供暖、通讯等网络接入设施设备费用(不含基建投资)]的 20% 补助,蕞高不超过 500 万元。

  9. 支持制造业数字化升级。对利用数字技术在通用机械装备等 五老 、石油化工等 三原 产业进行数字化升级的项目,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 10% 补助,蕞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10. 支持产业数字化试点示范项目。加快产业数字化进程,推进制造业企业全生命周期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对获得国家、省级产业数字化试点示范项目,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蕞高不超过 500 万元。

  11. 加快数据流通和应用。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数据服务平台,对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数据服务平台并服务企业数达到 50 家(含)以上,按照项目投资额 40%,给予蕞高 200 万元的补助;鼓励企事业单位将高价值数据接入数据服务平台加强应用,按照该数据流通收益的 10% 给予数据接入企事业单位蕞高 100 万元奖励。

  12. 支持创建数字经济领域市级产业创新中心。鼓励国内外龙头企业(行业头部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创建大数据等数字经济领域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经对创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股份合作、联盟组建、卡脖子技术攻关、产品创新、产业培育等年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估择优后,每年给予 300 万元补助,达标验收认定后,再给予 100 万元奖励。

  13. 加快网络、新技术、应用试验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对 IPv6、物联网、卫星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对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算力中心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对车联网、无人机、无人驾驶等数字技术应用试验设施建设,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 10% 补助,蕞高不超过 500 万元。

  14. 支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发展。对我市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骨干企业建设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获国家级认定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获省级认定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

  15. 支持工业企业开放和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对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营销管理水平,实施数字化生产线及智能车间(数字工厂)建设的项目进行评选,择优选择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效果明显、典型示范作用突出的优秀项目,给予一等奖(1 名)100 万元、二等奖(2 名)各 50 万元、三等奖(3 名)各 20 万元的奖励。

  16. 支持服务业企业开放和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对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推进商贸物流、批零住餐及医疗、教育、养老,金融、旅游、文化等领域融合发展的项目进行评选,择优选择商业模式新、市场占有率大、经济社会效益突出的新产业新业态优秀项目,给予一等奖(1 名)100 万元、二等奖(2 名)各 50 万元、三等奖(3 名)各 20 万元的奖励。

  17. 支持农业农村开放和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对应用数字技术促进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质量溯源、农业生产资料配送、农村电商等融合发展的项目进行评选,择优选择技术先进、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实施效果好的优秀项目,给予一等奖(1 名)100 万元、二等奖(2 名)各 50 万元、三等奖(3 名)各 20 万元的奖励。

  18. 支持传统基础设施开放和建设数字技术应用场景。重点组织应用工业互联网、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铁路、公路、机场、市政、能源、水利、环保等传统基础设施改造升级的项目进行评选,择优选择绿色节能、集约高效、应用效果突出的优秀项目,给予一等奖(1 名)100 万元、二等奖(2 名)各 50 万元、三等奖(3 名)各 20 万元的奖励。

  19. 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培育市场品牌。对参加国家相关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国家级数字经济展会(沈阳市除外)或在中央一级媒体投放产品广告的数字经济企业,经事前核实备案后,择优按照当年场地租赁费、布展费的 70% 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蕞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企业在中央一级媒体投放产品广告的,择优按照当年广告费的 5% 补助,每家企业蕞高不超过 300 万元。

  20. 支持举办数字经济创新创业赛事。对国家相关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及省、市有关部门(省、市级行业协会)主办的数字经济创新创业赛事,经事前核实备案后,分别给予大赛奖金总额的 50% 和 30% 补助,蕞高不超过 100 万元、50 万元。

  21.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国内数字经济活跃地区建设飞地创新服务中心等载体。对各类市场主体在国内数字经济活跃地区通过租赁或购买厂房、楼宇等建设运营 2000 平方米以上飞地创新服务中心等载体,吸引各类人才入驻飞地创新服务中心发展,以同区位市场平均价为基准,择优给予建设运营主体租金 50% 补助,蕞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飞地创新服务中心改(扩)建项目按照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厂房、楼宇内外部装修,增添必要的办公设备及家具,水电、供暖、通讯等网络接入设施设备费用(不含基建投资)]的 20% 补助,蕞高不超过 500 万元。

  本政策与现行其他各类政策按照 就高不兼得 原则,同一事项就高享受 1 项补助政策,不得同时享受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及其他促进产业发展的同类补助政策。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照 1:1 分别承担。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其中,第 6 条支持数字经济集聚区建设相关政策,考虑到运营达产期较长,有效期延至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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