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出台新政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
央广网沈阳12月9日消息(记者 秦岭)12月8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了解到,为加快构建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创业要素聚集,促进新产业新业态集聚发展,沈阳市制定了《关于支持创新型产业用地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实施范围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3个国家级开发区和中德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
创新型产业是指具有显著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征,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以产品研发、设计、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创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M0)是指符合创新型产业要求,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和安全隐患,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的用地。
创新M0供地方式,有效盘活存量土地。在供地方式方面,M0既可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以新增方式供应;同时对符合城市规划、产业类型和准入条件的,意见还允许已出让土地调整为M0,并按相关规定履行控规调整、规划条件变更程序。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区域职住平衡。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意见要求M0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项目产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在保持主导产业发展的基础上,为满足职工居住生活需要,意见明确M0项目内可配建小型商业、宿舍、租赁住房(或人才房)等设施,同时将项目配套用房建筑面积比由普通工业用地的不超过15%提高至30%,其中配套小型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
设计产业用房转让制度,培育产业发展。意见明确M0项目中的产业用房可按规定分割转让,分割转让比例蕞大可达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70%,使用地单位可通过销售产业用房回笼部分资金,缓解资金压力,培育产业发展。
差别化确定土地价格,灵活确定出让年期。意见明确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价格介于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之间,通过分割转让比例和修正系数的变动实现地价调控,在出让年限方面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低于20年,以5年为单位递增,体现了政府支持产业发展的差别化定价导向,可有效降低企业用低成本,同时提高了政府对产业用地的管控权。
M0项目产业用房中用于生产制造的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停车配建及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工业用地配建标准配置,用于研发设计的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停车配建及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商务、商业用地配建标准配置。
M0项目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单栋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可分割转让的基本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预售的蕞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开发主体采取预售方式分割转让M0产业用房的,在达产期满通过履约验收后,方可办理该部分产业用房的首次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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