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闲置写字楼厂房可改造租赁住房水电按民用标准
北国网讯(记者刘祉杉)沈阳城镇范围内权属清晰的各类闲置的商业、宾馆、酒店、闲置厂房等,在不影响城市功能和整体风貌前提下,可申请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按照民用标准执行用水、用电、用气、供热等公共服务价格。
2月26日,沈阳市房产局会同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和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共同下发了《关于闲置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改建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通知》中规定,允许房屋所有权人、住房租赁企业在符合不影响城市功能和整体风貌前提下,将权属清晰的闲置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
非住宅房屋改建租赁住房应当以企业法人主体实施。房屋所有权人可自行注册住房租赁企业实施,也可以入股、合作、委托、租赁等方式,由住房租赁企业实施。
非住宅房屋是指整体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办公楼、商业、宾馆、酒店等非居住用途的房屋。改建的非住宅房屋,改建规模不低于50套,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通知》中对非住宅房屋改建租赁应符合的要求有明确规定。要求非住宅房屋改建租赁应该符合改建项目的选址应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改建项目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不得改变建筑物外立面。
改建项目的设计、建设、施工、安全技术防范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等居住条件。不得将地下室、半地下室,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非住宅房屋改建成租赁住房。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同时,改建的独立成套的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按宿舍标准改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不得超过4人。
改建后的租赁住房可按照民用标准执行用水、用电、用气、供热等公共服务价格。
闲置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符合改建审批条件,涉及土地用途调整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居住用地,保持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不变。但划拨决定书或出让(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不能改变用途的除外。
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后,原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改建项目仍按租赁住房运营,且符合福利性住宅条件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改建住房可整体转让但不得改变租房用途
《通知》中规定,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10年。改建后的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满后,运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租赁管理部门提出终止运营申请,终止运营后不再享受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
经住房租赁管理部门同意,改建项目在持有期限内可以整体转让,但不得改变租赁住房用途和持有期限。可以改建的项目担保、抵押、以其他方式融资。
房屋所有权人或住房租赁企业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破产清算或依据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等涉及处置改建的租赁住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但受让人不得改变租赁住房的用途和期限。
改建项目验收合格的租赁住房将统一纳入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平台管理,通过平台发布房源信息,进行身份核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网上签约)网备(网上备案),凭登记备案证明享受我市各项公共服务,办理相关公共服务事项。
其主要目的是及时掌握了解、分析研判住房租赁市场状况,形成全覆盖的信息网络系统以及房屋租赁信息库、房源库,方便租房人办理各项相关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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