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老旧厂房将挖掘文化馆、博物馆、书店等文化功能
沈阳市将挖掘老旧厂房空间资源,承载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艺术影院、非遗展示中心等文化设施功能。重要的老旧厂房要列为工业遗产,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畴。
10月17日,沈阳市政府发布关于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老旧厂房是指老旧工业厂房、闲置厂房、仓储用房、锅炉房、办公楼及相关工业设施等。
沈阳市提出,挖掘老旧厂房空间资源,承载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艺术影院、非遗展示中心等文化设施功能,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供需矛盾,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能力;聚焦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积极推动达到一定规模和符合建筑标准的老旧厂房资源向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转型,对接导入高端项目资源,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对照老旧厂房的历史年代、文化风貌、区位条件、建筑体量、功能格局、利用价值、结构安全等,研究制定分级、分类保护利用标准,并建立评价认定机制,统一开展评估认定。重要的老旧厂房要列为工业遗产,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畴,其中列入不可移动文物的老旧厂房,其保护利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制定出台全市老旧厂房保护利用评估认定名录。
针对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指导意见》提出部分支持政策。对于具有工业遗产价值的老旧厂房,原则上不应改变原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以及外轮廓线;对于具有文化价值的危旧厂房,鼓励对老旧厂房进行保护性修缮和利用;对于可明显展示城市工业发展轨迹的标志性工业设施要予以科学保护,合理利用。
对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改建、兴办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的,经评估认定并依规批准改变用途后,可采取划拨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对保护利用老旧厂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且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不变更原有产权关系、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的,经评估认定并依规批准后,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原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5年),过渡期内暂不对划拨土地的经营行为征收土地收益。
对已纳入保护利用评估认定名录且确需调整改造的老旧厂房,可在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不变更原有产权关系、保证消防和结构安全等前提下,按保护利用要求对建筑内部空间适当调整。
对纳入保护利用评估认定名录但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经相关部门确认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创小镇、文创街区、文创空间,工商部门对其入驻企业在登记注册方面予以支持,并允许“一址多照”登记。
引导和鼓励申请主体在消防等工作层面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对涉及保护利用的老旧厂房尚不具备供暖、水电、煤气等配套条件的,由供暖、水电、供气部门予以解决。
版权声明:本文由青岛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