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
沈阳市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 年) “飞地经济”是指打破区域限制,以目前我市已被批准的省级以 上各类开发区为主要载体,在园区内划定区域,通过创新规划、建设、 管理和税收分成等合作机制,因功能区位不同、资源环境制约、规划 或产业配套限制等原因,不适合在本区域(即“飞出地”)实施的项 目,转到承接区域(即“飞入地”)落户建设的经济合作模式。 一、支持方向 (一)支持各区、县(市)依托现有园区共建“飞地经济”园区, 区域间合理分工、优势互补、错位发展,构建相互支撑、合作紧密的 产业发展新格局;加强与省内各市合作,完善产业链条,做大做强优 势产业;承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产业集群转移和产 业园区整体转移;与境外合作共建“飞地经济”园区,开展国际产能 合作,推进我市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二)重点支持县域乡镇(街道)作为“飞地经济”招商主体, 将全市各开发区(园区)作为乡镇(街道)招商引资的承接平台,积 极推进乡镇(街道)招商引资项目向“飞地经济”园区集中。原则上 各县域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向“飞地经济”园区引进 1 个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 1 个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深 加工项目。 (三)重点在县域设立“飞地经济”园区,并争取纳入省“飞地 经济”政策支持和考评奖励范围。 1.辽中区“飞入地”:规划面积 2.375 平方公里。其中,沈阳近海 经济区“飞地园区”面积 0.709 平方公里;辽中食品加工园“飞地园 区”面积 1 平方公里;其他乡镇(街道)“飞地园区”面积 0.666 平 方公里。重点发展特种车及汽车零部件、新材料及装备制造、食品精 深加工等产业。 2.新民市“飞入地”:规划面积 7.3 平方公里。其中,新民经济开 发区“飞地园区”面积 2.3 平方公里;胡台新城“飞地园区”面积 1.7 平方公里;兴隆堡镇“飞地园区”面积 2 平方公里;大民屯镇“飞地 园区”面积 1.3 平方公里。重点发展生物医药、医疗器械、装备制造、 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现代电商物流、农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 3.法库县“飞入地”:规划面积 3.56 平方公里。其中,辽河轻工 电器产业园“飞地园区”面积 0.73 平方公里;孟家绿色食品产业园 “飞地园区”面积 0.44 平方公里;东湖现代服务业和文旅产业园“飞 地园区”面积 1.33 平方公里;通用航空产业园“飞地园区”面积 0.56 平方公里;现代陶瓷(建材)产业园“飞地园区”面积 0.5 平方公里。 重点发展陶瓷、通用航空整机研发制造、建材、家电、农产品加工、 文化旅游等产业。 4.康平县“飞入地”:规划面积 2.85 平方公里,分布在塑料循环 产业园、纺织园、农副产品加工园、机械加工园等 4 个产业园。重点 发展编织服装、塑料(改性塑料、塑料制品、汽车零部件、包装印刷)、 机械加工、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 以上“飞入地”根据实际情况,对选址和面积进行调整,须经本 区、县(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于调整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 况报送市“飞地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准入条件 (一)“飞地经济”园区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鼓励 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数字经济等新动能培育项目, 严格限制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落地。 (二)“飞地经济”园区项目须在“飞入地”注册成立独立核算 的法人机构。 (三)“飞地经济”园区项目符合“飞入地”园区规划、产业功 能定位以及项目准入目录和准入标准,包括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 规模、税收等。 三、合作与分享机制 (一)财税收入共享。 1.跨市“飞地经济”合作原则上双方按照 5:5 比例进行利益分享, 重大项目可协商确定分享比例。市内“飞入地”与“飞出地”建立财 税分成、利益共享机制,利益分享期为 10 年。区、县(市)地域内 飞地项目的税收分成,由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分劈;跨区、县 (市)飞地项目税收分成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分劈;跨市飞地项目税收 分成由市财政部门协调省财政部门负责分劈。每季度按照比例兑现税 收分成。 2.新增项目产生的全部税收收入,包括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缴 纳的税款由“飞入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自 项目开工建设产生税收起前 10 年的税收收入,“飞出地”和“飞入地” 原则上按照 5:5 比例分配,10 年后全部归“飞入地”。项目适用的优 惠政策由“飞入地”负责兑现,“飞出地”税收分享年限按照“飞入 地”政策时限顺延,先兑现政策后兑现分成。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 商定税收分成比例及分成年限。 (二)统计指标共享。 相关统计指标实行属地化统计,由“飞入地”政府统计部门负责 统计,在利益分享期内全额计入“飞入地”,同时,按利益分享比例 以标注形式计入“飞出地”,供考核时使用。 (三)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 “飞地项目”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管理由“飞入地”按照属 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四、支持政策 (一)资金政策。 1.积极争取省财政支持“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2.市本级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发展“飞地经济”突出 的乡镇。 3.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优先支持“飞地经济”引进的机器 人及智能装备、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对“飞地经济”园 区符合条件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工程研 究中心的申报。 4.整合涉农资金,重点支持“飞地经济”园区农产品深加工龙头 企业建设特色农产品原料供应基地、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农村一 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 (二)财政政策。 1.积极向省财政争取“利益分享期内,从各市‘飞地经济’项目 形成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的 50%返还飞出地所在市”的政策支持。 2.市财政让利于各区,新增“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税收收入, 3 年内市级分享部分的 50%返还“飞入地”。 3.县(市、区)财政让利于乡镇(街道)。利益分享期内,乡镇 (街道)招商引资企业入驻乡镇(街道)外县级以上工业园区的,按 照“飞地经济”税收管理,实现的县以下财政收入原则上全部留给乡 镇(街道)。 4.市财政连续 3 年设立 2 亿元的市“飞地经济”以奖代补资金, 对推进“飞地经济”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当 地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连续 3 年每 年给予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和康平县每个乡镇(街道)50 万元 招商引资专项经费。 (三)土地政策。 1.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的“飞地经济”项 目,统筹纳入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2.积极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 式,优先保障“飞地经济”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3.支持各区、县(市)依法依规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租赁等方式供应标准化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飞入”的小微企 业、初创企业提供经营场所。 (四)服务政策。 1.对“飞地经济”园区用地开展勘测定界、征地补偿安置等前期 准备工作开启绿色通道,采取容缺受理方式对申请用地材料进行审查, 实现在蕞短时间内完成用地审批程序,保障园区用地需求。 2.“飞地经济”园区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管理,简化规划环 评已包含项目的环评文件内容和审批流程,组织审查时限由法定 60 日压缩至承诺 40 日。 (五)人才政策。 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在“飞地经济”园区(“飞入地”) 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创新实践基地以及新进站并完成开题 报告的博士后,给予一次性资助经费 5 万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和区、县(市)两级“飞地经济”领导小组,组织领导“飞 地经济”建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飞地经济”协调推进 工作。各地区要把发展“飞地经济”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领导 机制、组织体系、培训体系、考核体系,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工作取 得实效。 (二)加强调度考核。 1.将“飞地经济”建设发展工作列入全市“挂图作战”工作体系, 作为督查工作重要内容,实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半年一总 结、全年定奖惩”的督导机制。 2.将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和康平县推进“飞地经济”情况纳 入全市绩效考核体系,大幅提高“飞地经济”考核指标在相关县域绩 效考核中的权重。 (三)强化招商引资力度。 1.市招商部门统筹做好年度“飞地”招商专项行动安排,制定并 组织推进实施年度全市“飞地经济”专项招商行动计划,原则上每季 度组织一次招商活动,相关招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2.建立长效“飞地经济”招商培训机制。围绕“飞地经济”相关 理论政策、发展规划、比较优势、合作目标、成功案例等内容,全市 每季度开展“飞地经济”招商专项培训;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 区(园区)管委会,每月开展“飞地经济”招商专项培训,做好针对 性指导,有效拓展招商引资思路,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飞 地”招商工作取得实效。 (四)营造良好环境。 加大“飞地经济”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一批推进“飞地经济”的 先进典型,不断放大典型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大力营造“飞地经济” 发展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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