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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东陵区凌云街103巷12号4243的两处房屋以及坐落于上述地址的四间厂房

admin1年前 (2024-09-27)沈阳产业信息28

  1、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商品房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2、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竞买人应当理解委托的法律含义,办妥委托手续,并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

  3、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及相关附件资料,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4、拍卖标的以现状为准,对于实物标的,竞买人可以申请看样。

  5、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价的,视为对拍卖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6、竞买人取得竞价资格后,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拍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无人报名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标。

  7、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8、拍卖保证金或变卖价款缴纳期间不计利息。

  9、拍卖成交的,将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关于沈阳市东陵区凌云街103巷12号4243的两处房屋,以及坐落于上述地址的四间无房产证厂房(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10月01日10时至2018年10月02日10时(延时顺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网址:),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沈阳市东陵区凌云街103巷12号4243的两处房屋,以及坐落于上述地址的四间无房产证厂房;两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903平方米、411平方米;四间厂房分别为130.19平方米、133.12平方米、33.32平方米、39.06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1649.69平方米

  (注:上述四间厂房均无房产证,标的物拍卖范围以评估报告显示内容为准,不含动产)

  特别提醒:该标的物周边大部分房屋均已拆迁,本标的物是否在拆迁范围内尚不确定,相关情况请竞买人自行了解并承担相应后果及风险。

  二、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拍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无人报名或出价的,拍卖流标。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本院提供的评估报告、文字、图表、视频等任何资料不构成对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竞买人竞买成功后,财产如存在占用情况,本院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腾空,具体时限不能确定。财产交接后,发生占用问题,买受人自行解决。在过户过程中因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过户完毕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还可能存在因不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而不能过户、不能取得所有权证书等产权证明风险,本院不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不负责处理以上事项。相关权利证明只能登记为竞买人。有权机关确认的标的物信息与本次司法拍卖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权机关确认的信息为准,但拍卖成交价不做调整。

  五、本院已委托沈阳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作为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来拍公司统一安排)。联系电话:或搜索并访问“来拍法服”网站自助预约、关注微信公众号“来拍法服”自助预约看样。

  重要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本院、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等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

  2、该标的物欠费情况不详,请买受人自行了解并承担。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权证过程中应交纳或补交的有关税费及明确的或不明确的一切关联费用(含买受人、原产权人应承担的综合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费、测绘费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原产权证书作废公告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有关税费等问题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的税务、房管、国土、不动产登记、电力、水务、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了解确认。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标的物若有原户口未迁出的情况,以及水、电、气等户名变更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九、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竞价程序开始7日前与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委托他人参与竞拍的,请于竞价程序开始前到本院报名。

  十、拍卖结束前,竞买人须以自己名义并以除现金以外的方式将保证金缴纳至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指定的联付通客户备用金账户内;拍卖成交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竞得者的拍卖余款须在拍卖成交后十日内缴纳至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指定的联付通客户备用金账户内(款项交齐后,再通过联付通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未成交(即流拍)或者拍卖撤回暂缓中止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将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物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将生成相应的《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将载明买受人姓名、竞价代号等信息。

  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物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411号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10月01日10时至2018年10月02日10时(延时顺延)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网址:)对沈阳市东陵区凌云街103巷12号4243的两处房屋,以及坐落于上述地址的四间无房产证厂房;两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903平方米、411平方米;四间厂房分别为130.19平方米、133.12平方米、33.32平方米、39.06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1649.69平方米进行司法拍卖,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告知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四、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成交后可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否则,若竞价程序开始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符合要求,未经法院确认的,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五、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请于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六、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屋和土地的实际面积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的为准。拍卖人对房屋和土地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

  竞买人参与竞拍,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的一切已知或未知瑕疵、权利负担。

  七、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八、任何人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参与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九、竞买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支付方式,提前了解银行支付限额(相关情况可在各银行官网查询或咨询银行工作人员),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或拍卖余款。

  十、因报名、支付保证金、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等事项需要一定时间,竞买人应尽量提前预留足够时间。如因办理时间过于接近竞价截止时间而导致竞买人无法及时参加竞价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十一、拍卖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法院提供的评估报告、文字、图表、视频等任何资料不构成对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有权机关确认的标的物信息与本次司法拍卖披露的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权机关确认的信息为准,但拍卖成交价不做调整。

  十二、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十三、竞买人应妥善保存网站账号及竞价账号,熟悉竞价程序,提前进行模拟竞价,自备参与竞价的电脑、手机等设备,并确保设备运行稳定,网络链接正常。

  十四、拍卖结束前,竞买人须以自己名义并以除现金以外的方式将保证金缴纳至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指定的联付通客户备用金账户内;拍卖成交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竞得者的拍卖余款须在拍卖成交后十日内缴纳至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指定的联付通客户备用金账户内(款项交齐后,再通过联付通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未成交(即流拍)或者拍卖撤回暂缓中止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将退回原缴款账户(不计利息)。

  十五、如果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可以暂缓、中止或者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法院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应如实提供联系方式。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未及时告知变更的,导致法院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因买受人资格问题导致无法过户的,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绝补交的强制执行。

  十八、标的物权属转移手续由买受人凭法院执行裁定书自行办理,办理权证过程中应交纳或补交的有关税费及明确的或不明确的一切关联费用(含买受人、原产权人应承担的综合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费、测绘费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原产权证书作废公告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有关税费等问题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的税务、房管、国土、不动产登记、电力、水务、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了解确认。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标的物若有原户口未迁出的情况,以及水、电、气等户名变更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竞买人应提前了解是否符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条件。

  十九、拍卖时的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过户、交割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等任何费用。

  二十、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的工作时间;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可能需要按照权属登记机关的要求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会相应延长。

  二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卖标的物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将生成相应的《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将载明买受人姓名、竞价代号等信息。

  详情咨询沈阳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或搜索并访问“来拍法服”网站自助预约、关注微信公众号“来拍法服”自助预约看样。

  沈阳市东陵区凌云街103巷12号4243的两处房屋,以及坐落于上述地址的四间无房产证厂房

  该标的物附近有140路公交车经过。

  1、《执行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

  1.拍卖对象:沈阳市东陵区凌云街103巷12号4243的两处房屋,以及坐落于上述地址的四间无房产证厂房;两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903平方米、411平方米;四间厂房分别为130.19平方米、133.12平方米、33.32平方米、39.06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为:1649.69平方米

  (注:上述四间厂房均无房产证,标的物拍卖范围以评估报告显示内容为准,不含动产)

  3.税费负担情况*(标的物所在房管局、财税部门):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办理权证过程中应交纳或补交的有关税费及明确的或不明确的一切关联费用(含买受人、原产权人应承担的综合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费、测绘费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原产权证书作废公告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有关税费等问题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的税务、房管、国土、不动产登记、电力、水务、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了解确认。

  (2)该标的物欠费情况不详,请买受人自行了解并承担。

  5.房屋户口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了解。法院所展示的视频与照片仅作参考,具体以实际状况为准。

葛毅明微信号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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