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恒新材料有限公司北国春天商品房转让
原标题:沈阳中恒新材料有限公司北国春天商品房转让
沈阳中恒新材料有限公司北国春天商品房转让
1、本次转让的沈阳中恒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建筑物为沈房权证康平字第018676号北国春天商品房,该房产评估价值212400元。
2、转让标的是否存在其他瑕疵,需由受让方自行调查确定,甲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参与本次转让的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参与本次转让的,视为接受标的物现状及所有瑕疵,甲方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过户风险等),相关风险由各竞买人自行评估,由标的物瑕疵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竞买人承担,并承诺不因标的物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为由拒绝接受资产或向甲方索赔。
2、关于目标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请参考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甲方不承担披露信息不准或不全等情形的后果。
3、标的物情况可参阅辽宁光辉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辽光资评报字【2018】第054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沈房权证康平字第018676号北国春天商品房)、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评估明细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明细表中所列资产,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4、转让成交之日起,买受人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一切损毁、灭失等风险。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及新增产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并负责解决。
5、买受人悔拍(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公告转让条件与甲方签署交易合同的或付清全部转让价款的,视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6、竞买标的房屋建筑物的面积、类型、用途等相关内容均以房地产所属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确认为准。若竞买资料所载明的相关内容、面积与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管理部门确认的相关内容、面积有误差,不论改变或增减均不影响变卖成交价格。
7、竞买人参加竞买前需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详细咨询过户、办理产权登记等相关政策,能否过户或办理产权登记的风险自行承担。
8、因竞买标的为破产财产,若因破产原因竞买行为被终止、宣布无效,竞买标的有可能被收回,如被收回,甲方除按照竞买价值进行返款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1、买受人应在被确定成为蕞终受让方后的二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署交易合同,且在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向乙方的指定账号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2、本次处置的财产,转让成交后,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甲方将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办理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双方各自依法承担,而甲方收取本次转让成交价款不包含上述税费,且仅提供收款收据,如需开具发票的,则依法向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因此产生的税费均依法承担。
3、对于转让标的可能涉及的交接前的水、电、煤气、电视、宽带、卫生、物业服务以及其他相关附属费用(含欠缴款项),全部由买受方承担,与甲方无涉。
4、对于转让标的可能涉及的罚款、滞纳金等部分,由买受方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与甲方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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