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钢铁(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土地整体转让
1、转让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自行了解转让标的物具体情况,评估报告和信息发布所载清单、数量仅***参考,具体数量以现场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参与本次转让的,视为接受标的物现状。关于本溪钢铁(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转让资产情况,请参考本清评报字(2021)第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转让方不承担披露信息不准或不全等情形的后果。
2、标的物情况可参阅评估报告,具体以实物现状为准。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受让方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3、本次转让的标的物,办理手续过程中所需的税、费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本次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不开具任何税率的增值税******,仅提***收款收据,如需开具******的,则由受让方自行向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因此产生的税费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自确定为蕞终受让方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并将剩余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转让方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5、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后,与转让方签订安全协议,交易双方在30日内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6、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受让方在以后使用过程中所发生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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