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新政行复决〔2023〕114号
负责人:吴震 职务:局长
申请人郑某某对被申请人新民市公安局作出的沈公新(治)不罚决字〔2023〕304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3年11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新民市公安局大民屯镇派出所做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沈公新(治)不罚决字〔2023〕3046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请求对本案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申请人称:我郑某某在2023年4月17日,打的110报警电话。大民屯派出所出警时,王某岳父王某某正好在现场,王某某自己承认我树是他砍的,王某进我关某和郑某某到我家说情,他俩说王某给我点钱,让我不追究刑事责任。之后未达成协议,之后大民屯派出所侦查5个月后,他们通知我说不予行政处罚,郑某某对此事不服,申请司法机关重新立案侦查。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沈公新(治)不罚决字〔2023〕304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土地使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行为地在新民市大民屯镇XX村,属于新民市公安局管辖,新民市公安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2023年2月,王某安排其岳父王某某到新民市大民屯镇XX村王某家原厂房周围伐树,王某某将厂房附近3棵柳树、17棵榆树砍伐后出售获利900元。事发地点属拆迁区域,王某家与郑某某家分界线不清,王某某对现场情况不清楚,树木权属存在争议。
上述事实有郑某某两次询问笔录、王某三次询问笔录、王某某询问笔录、李某某询问笔录、徐某某询问笔录、王某某询问笔录、刘某某询问笔录、张某某询问笔录、何某某询问笔录、赵某询问笔录、张某振询问笔录;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根据郑某某口述绘制的方位图;关于郑某某、王某两家树物权确认会商记录;新民市大民屯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新民市大民屯镇XX村村民委员会两份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此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查处该案过程中,我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受案、调查取证、告知、裁决、宣布、送达等程序,整个办案过程符合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本案事发地点属拆迁区域,王某家与郑某某家分界线不清,王某某对现场情况不清楚,树木权属存在争议。根据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王某某具有盗窃的故意。所以本案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对王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是合法适当的。
因此,我单位作出沈公新(治)不罚决字[2023]304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决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对原决定予以维持。
第一组证据:1、郑某某两次询问笔录;2、王某三次询问笔录;3、王某某询问笔录;4、李某某询问笔录;5、徐某某询问笔录;6、王某某询问笔录;7、刘某某询问笔录;8、张某某询问笔录;9、何某某询问笔录;10、赵某询问笔录;11、张某振询问笔录
第二组证据:1、鉴定聘请书;2、现场勘查记录;3、现场照片;4、根据郑某某口述绘制的方位图;5、关于郑某某、王某两家树物权确认会商记录;6、新民市大民屯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7、新民市大民屯镇XX村村民委员会两份情况说明;8、户籍信息表
第三组证据:1、受案登记表;2、受案回执;3、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经审查,本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证明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予以采信;证据二,证明了申请人与王某某厂房相邻,但无法证明王某某所砍伐的树为申请人所有。
被申请人提交的第一组证据,证明了无法确认王某某所砍伐的树为申请人所有,予以采信;第二组证据,证明了经鉴定及至村委会调查均无法证明王某某所砍伐的树为申请人所有,予以采信;第三组证据,证明了被申请人所做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予以采信。
经上述采信确认的证据材料,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2023年2月,王某安排其岳父王某某到新民市大民屯镇XX村王某家原厂房周围伐树,王某某将厂房附近3棵柳树、17棵榆树砍伐后出售获利900元。因申请人家与王某家原厂房相邻,事发地点属拆迁区域,王某某、王某误认为其砍伐的树为王某所属,并称若能查清其砍伐树为申请人所有,其愿意进行赔偿。经被申请人委托新民市自然资源局对王某某砍伐树木树种、蓄积进行鉴定,与新民市大民屯镇XX村村民委员会进行会商,至新民市大民屯镇镇政府进行档案调取,均无法证明王某某所砍伐树木为申请人所有,王树木权属存在争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行为地在新民市大民屯镇XX村,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机关予以认可。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接到报警后,进行了立案、调查取证、鉴定、审查、裁决、宣布等程序,其中2023年4月18日委托新民市自然资源局进行鉴定,新民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18日出具鉴定结果,被申请人最终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送达,办案期限已超过法定期限,存在程序违法之问题。经被申请人委托新民市自然资源局鉴定砍伐树木树种、蓄积,及与新民市大民屯镇XX村村民委员会进行会商,至新民市大民屯镇镇政府进行档案调取,均无法证明王某某所砍伐树木为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所提供的土地使用证四至范围亦无法证明树木权属问题,且王某某并无主观故意砍伐树木,为误以为树木在其厂房周围而砍伐,被申请人所作不予处罚决定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不予处罚决定办案时间超期,程序违法,但不予处罚决定结论正确,故确认其程序违法,但不予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新民市公安局作出的沈公新(治)不罚决字〔2023〕3046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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