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市残疾人联合会福利企业物资供应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沙劳人仲字〔2024〕第160号
乌鲁木齐市残疾人联合会福利企业物资供应站
本委受理沈焕琴诉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2024〕第160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2024〕第160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沙劳人仲字〔2024〕第160号仲裁裁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头部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1993年3月20日成立,1992年4月25日至1993年3月20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作为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的一方,负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申请人提供的购房职工工龄证明不是原件,也无法核对是否与原件一致,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对申请人要求确认1992年4月25日至1994年12月31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仲裁裁决如下: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4〕第160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主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政务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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